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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几点思考

  许多发达国家推进信用管理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形成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能对相关主体进行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后者又必须以有效的信用评价系统来支撑。
  本文在分析科技信用评价和评价系统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说明建立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建立我国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一些思路,供有关部门借鉴或参考。
    1.科技信用评价及其理论基础
    1)科技信用评价
    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对科技信用的定义是:科技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这就明确划定了科技信用评价的内容和对象。
    ① 科技信用评价的对象。根据上述定义,科技信用评价的对象应是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科技活动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科技活动的执行者主要是指科技活动的执行单位和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② 科技信用评价的内容。信用评价是由专业机构或部门,根据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相关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履约能力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管理活动。科技信用评价应是对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活动时履约能力和表现的评价。其中涉及相关主体即评价对象已如上述。其中涉及的科技活动,从宏观的方面应包括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科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科技资源的分配和组织协调等;从微观的方面应包括具体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预算、实施、结题、验收、成果产出和评价、成果推广与示范等各个环节。其中涉及的履约能力和表现,对科技活动机构而言应包括科技活动实力(科技资源的拥有情况和发展竞争力状况等)、管理能力(管理队伍的素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等)、科技活动中的业绩(承接科技活动的情况和从事科技活动取得的成绩等)以及一些关联信用状况(金融、税务等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等);对科技活动人员而言应包括科技活动经历(职称、任职、承接科技活动的情况等)、从事科技活动取得的成绩,以及一些社会活动中的关联信用状况(借贷、纳税、行政行为记录等)。
    ③ 科技信用评价应遵循的原则。科技信用评价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等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应由具备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价过程不受被评主体及其它外来因素的干涉和影响。
    客观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和公正。
    科学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科技活动的自身规律,使用的评价方法、程序、指标体系、标准必须符合被评主体的特点。
    系统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要立足整体,全面辩证地看问题,专题研究与综合分析相结合,使评价结果达到最优。
    动态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结论具有时效性,应定期跟踪被评主体的信用变化情况,并根据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及时更正其信用等级。
    2)科技信用评价的理论基础
    适用于科技信用评价的相关理论主要有以下三个。
    ① 委托代理理论。在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明显不一致,代理人可能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假设委托人可以不花任何代价就能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产生任何问题,因为委托人可以判断代理人是否是按他们的最大利益的方式来经营的。然而,监督是有成本的,而且由于代理人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逃避监督,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标,所以试图对代理人的任何一个决策部位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能的。这样就给代理人决策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使得代理人的某些决策可能偏离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产生“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在科技活动中,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看作是委托人,科技活动主持人和承担单位等相关主体可以看作是代理人。显然,要防止科技活动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科技活动主管部门需要设计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的科技信用评价应运而生。通过评价,信用级别高的科技活动主体在未来将容易通过科技活动申报、立项:信用级别低的科技活动主体则会遇到困难,甚至被取消申报资格。
    ② 信息不对称理论。现实中的交易合约总是不完备的,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经济学意义上的科技活动也是一种交易,因而科技信用管理也具备这样的特征。通常作为受信方的科技活动主体对自己的科研实力、研究状况和科技经费的配置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相比之下,由于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大量地参与到国家科技计划中来,科技活动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科技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得科技活动管理部门难以充分掌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等相关主体信息。在契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科技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契约签订之后,产生了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交易活动中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使科技活动管理、评价工作困难重重,授、受信双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而考虑如何利用信用来减少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将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情况及时提供给科技活动管理部门,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降低了科技活动的风险。
     ③ 博弈理论。博弈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纳什均衡。在信用环境良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健全的社会,如果某科技活动主体某次不讲信用,他因此可以获得额外收益,但由于信息传递很快,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很快获知这一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限制该科技活动主体承担科技活动的数量,使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使其付出沉重代价,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科技活动主体以诚实守信为最优策略。
    但在信用环境不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如果某科技活动主体某次不讲信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得其不讲信用的信息而无法判断是否中止交易,他在短期内是可以获得额外收益的,因此他的最优策略是不讲信用。当其他科技活动主体发现信用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利益,而又没有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会纷纷效仿。当不讲信用被大多数科技活动主体作为最优策略时,整个科技界的信任度随之降低,信用环境就会恶化。
    由此可以看出,博弈各方形成的纳什均衡状态不一定有效率,不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要减少科技信用缺失行为,需要科技信用评价来完善博弈的规则。
    2.科技信用评价系统
科技信用评价系统是科技信用评价正常进行的手段和条件,包括科技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科技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科技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科技信用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科技信用评价的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
    1)科技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机构
    科技信用评价工作一般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受评对象特点和工作需要遴选并委托具备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科技信用评价工作。
    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科技信用评价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内容、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等。
    2)科技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科技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是我国科技正常发展的保证。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是科技信用评价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规范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一系列管理文件来维系。
    近年来,围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涉及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规范了项目评审、评估评价和招投标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体系。
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作为整个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为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搭起了框架,但还需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面的配套文件,以形成完整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3)科技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
    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基础。
    设计和确定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建立中最具关键意义。
    科学、实用的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必须与有关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文件内容相符合;二是应能适应不同类型被评主体的特点;三是包含的要素要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不同类型被评主体的科技信用状况;四是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科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包含多个层次,其中包括的指标可以是定量指标,也可以是定性指标。定量指标靠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评价,定性指标则由聘用的专家进行评价。
    4)科技信用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① 科技信用评价的方法。信用评价方法是指对被评主体的信用状况如何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其等级的手段。从系统分析的观点来说,信用评价方法就是对资信状况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价的全过程。常用的评价方法主要可分为三类:定性评价法、定量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定性评价法是评价人员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对被评主体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对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定性评价结论。定量评价法是以反映被评主体相关活动的实际数据为分析基础,通过数学模型来测定其信用风险的大小。综合评价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对被评主体做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综合评价法代表了当今信用风险评价方法的主流方向,目前该方法已被世界各大评级公司所采用。在综合评价法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不是简单的机械组合,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二者有机结合,以达到评价结果的优化。在借鉴国内外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科技管理的特点,对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评价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为了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在评价中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由于信用评价结论作为一种信息,是在一定时间及地点,根据一定条件,经过综合评价而形成的,所以被评主体在某时期内的科技信用评价级别并不能确保其在以后的时间里持续有效。只有通过动态地采集和更新资料,对被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价,才能准确预测被评主体现实的信用水平。
    ② 科技信用评价的程序。科技信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信息采集阶段、分析评价阶段、审核公布阶段、动态跟踪阶段等。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价、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组、制订信用评价工作方案、下达有关信用评价的通知等。信息采集阶段包括收集、核实相关资料,通知被评主体接受调查,现场调研,向熟知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访谈等。分析评价阶段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定量指标的初步评价,专家组复核,定性指标评价,撰写信用评价报告等。
    审核公布阶段包括主管部门审核评价结果、公布评价结果及文件存档备案工作等。
    动态跟踪阶段是在评价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将定期跟踪被评主体信用等级的变动情况。
    5)科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
    科技信用评价的基础是详实的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被评主体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等。科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是将制定的信用评价方法、指标、程序、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等进行电子化,其目的是为更大范围内的使用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为推动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设计科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主要依据实用性、安全与高效性、开放性与可扩充性的原则。科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科技信用评价数据库、信用评价指标维护系统、信用评价系统和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系统四个部分。
在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同时,研究制定系统管理运行的规范,逐步构建科技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平台,并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科技信用管理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
    3.建立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科技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科技信用制度,是科技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科技信用管理工作,2004年,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对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进行了项层设计。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加强了对科技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些都是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制度起步阶段的必要工作。
    就整体而言,我国科技信用评价还很薄弱,存在着信用评价意识不强、信用评价制度不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处于研究阶段。研究和建立科技信用评价系统,对于推动我国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4.建立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基本思路
    1)建立科技信用管理机构
    科技主管部门要成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政府部门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由科技管理部门的计划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负责科技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管理、发布、反馈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和完善科技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制度。
    国家应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的出台,使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研究并推动其它科技活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形成完整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3)培育和扶持科技信用评价机构,培养信用评价人才。
    科技信用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的活动,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工作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科技信用评价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亟待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扶持和培育。
一些科技信用评价机构也缺乏一批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信用评价人才。这些机构应该通过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和现代管理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思想过硬、技术精良、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价人才队伍,促使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去承担科技信用评价工作的重任。
    4)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确定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科技信用评价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指标的选择将决定整个评价的效果。
    设计评价指标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 代表性原则。为全面描述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特征,应该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蕴涵明确信息的指标。
    ② 简约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要删繁就简,尽量使计算、评价方法简便易行,即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设计得太繁琐,能基本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即可,不应列入一些对评价结果影响甚微的指标。
    ③ 非制约(或弱相关)性原则。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应尽量避免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要求设计的指标之间尽可能地界限分明,避免相互有内在联系。
    ④ 通用可比性原则。通用可比性指的是设计的指标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科技活动主体问可以相互比较。评价指标体系要有通用可比性,条件是指标体系和各项指标、各种参数的内涵和外延保持稳定,用以计算各指标相对值的各个参照值不变。
    5)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
    尽快建立科技信用评价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实行信用记录制和信息共享制,一方面可使科技活动主体的失信信息迅速在科技界传播,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可在合法的范围内收集和整理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科技活动中信用不对称的现象,满足科技交易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以此降低失信行为发生的几率,为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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